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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山区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7-09-27 09:05  文章来源:铜官山区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第三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三产引导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铜官山区委、铜官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若干意见》(区发〔2005〕1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简称三产引导资金)是指在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第三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选择第三产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新兴行业,用于支持产业化起步阶段且市场前景好的第三产业项目建设。引导资金使用原则是引导为主、择优支持、规范操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区发展第三产业领导小组为管理三产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区经济和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济发展委)、财政局、招商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发展委。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拟定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检查、监督三产引导资金的管理使用;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区经济发展委会同财政局、招商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编制三产引导资金使用和扶持项目计划,监督、检查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金来源、支持范围、条件和使用

  第六条 三产引导资金的来源: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条 三产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发展规模、品牌三产、各类专业市场、特色街区建设、现代服务业、社区服务业等重点发展的行业。

  第八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有助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质量,加强三产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促进全区第三产业的发展;

 (二)项目属于三产发展新兴行业和重点行业,符合年度三产引导资金投向范围;

 (三)能够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示范作用明显的第三产业项目;

 (四)获得省、市第三产业引导资金资助的第三产业重点项目。

  第九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铜官山区注册并纳税;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十条 三产引导资金使用方式主要采取补贴、奖励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三产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年度向区经济发展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建成后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四)其它需要申报的内容。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资金筹措方案及其有效凭证或证明;

 (三)建设或经营用地落实的有效证件;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适用于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服务业项目);

 (五)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六)其它应该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申报时间:每年第三季度申报下一年度引导资金,或按区经济发展委的具体时间要求申报。

  第十五条 区经济发展委对申请引导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受理的资金申请报告,区经济发展委将会同区财政局、招商局、审计局、监察局组织调查和论证,提出引导资金安排初步意见,编制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经领导小组初审、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验收

  第十七条 各三产引导资金使用企业、单位必须每半年报告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同时报送区经济发展委和财政局。区经济发展委会同财政局、招商局、审计局、监察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使用三产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于项目完工后及时申请项目结题验收。区经济发展委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十九条 凡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挪用、截留三产引导资金以及项目单位不能接受正常监督检查或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以及申请项目结题验收等情况,将采取以下处罚:

 (一)收回已安排三产引导资金;
 
 (二)取消申请安排使用三产引导资金的资格;
 
 (三)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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